关于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1 10:39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 9 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依法处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二)要依托学习交流论坛、普法活动、标准化活动创建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采取专题、专片、访谈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三)要结合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计划,邀请专家,分批分层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以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住建领域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至少报送一个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至省厅安委办。

请各地、各部门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厅安委办。

联系人:吴彬娜,联系电话:0791-88179059

邮箱:jxazjj@126.com

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四)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完善功能区监管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七)明确应急救援机构职能。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八)压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九)完善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强化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十一)加大从业人员关怀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健全安责险制度。有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十三)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十五)加大联防联控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十六)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九)完善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后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增加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二十二)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1亿元。

(二十三)采取按日计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十四)实施关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二十五)完善从业禁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关闭、吊销证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六)增加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七)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附件2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2.学好用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6.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加强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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